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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纪说法 | 幕后“站台”捞好处 锒铛入狱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1-04-15 10:18:07  来源:廉洁四川  点击量:1126


广安协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苏明胜曾连续十几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却因心理失衡,在不法商人的“围猎”中,价值观逐步扭曲,渐渐沉沦于权钱交易,从办事收钱到玩弄规则、围标串标,将各种“暗箱操作”手段演绎得淋漓尽致,最终成为以身试法的反面典型。

【案情回放】

“在老板们有意无意‘添点财’的‘围猎’中,我偏离了正确的人生方向,一步步跌入违法犯罪深渊,走到今天是我咎由自取,我认罪伏法。”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广安协力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苏明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因受贿人民币181万余元,岳池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判处苏明胜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信念崩塌,将享乐当做人生追求

苏明胜出生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是村里十年来第一个“跳出农门”的人,更是父母和村里人眼中的骄傲。毕业后,苏明胜走上三尺讲台,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因工作能力强,得到组织认可和同事好评,曾连续十几年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

顶着“优秀”的光环,苏明胜从教师转岗到事业单位,之后又调任协力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事业可谓是一帆风顺。

但随着工作阅历增加、经验增长,他却逐渐自大膨胀,“工作这么辛苦,也该吃吃该喝喝了!”特别是在他看见身边商人老板开豪车、住洋房、高消费时,巨大的心里落差让自己坚守的理想信念逐步崩塌。

心态失衡的苏明胜不再拒绝饭局酒局,成了有请必到、有吃必去的“嘉宾”。

“老板们从一开始给我送包包烟,到条条烟,再到送红包给我‘添点财’……”苏明胜回忆,自己在阿谀奉承中步步沦陷、日渐堕落。

追求体面,收钱满足虚荣攀比心

一个人若心理失衡,必将行为失范。看别人请客吃饭,苏明胜也想请客吃饭;别人穿品牌服装,他也想穿品牌服装;别人开豪车住洋房,他也想买车买房。随着虚荣攀比思想与日俱增,苏明胜对金钱的欲望像毒瘤一样迅速生长,很快给了“围猎”者们可乘之机。

2016年12月,为解决广安区浓溪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严重滞后问题,苏明胜向劳务及材料代购施工方李某、雷某承诺,只要在规定工期内按时交房,公司就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期交房拨款后,为感谢苏明胜,李某、雷某送来现金共计15万元。这也是苏明胜第一次收受大额现金。

看着一沓沓百元大钞,苏明胜想到的是吃饭能买单,买东西能挑贵的,大方有面了,党纪法规早已被抛到九霄云外。除了沉迷吃喝外,2018年,苏明胜还带着老婆与管理服务对象刘某一同去青城山旅游泡温泉,所有开支均由刘某支付。

“嗜欲之心,如堤之来水,一溃则不可复收也。”在贪欲和虚荣心作祟下,苏明胜将手中的权力变成“生财”的工具:申请项目收钱、如期拨款收钱、减免房租收钱……苏明胜把正常的工作安排,全变成收钱的理由,来者不拒、大小通吃,已然丧失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和底线。

玩弄规则,“量身定制”招投标文件

如果说因为之前的心态失衡,让苏明胜一步一步滑向了犯罪的泥潭,而商人许某的出现,则是将他彻底推向了深渊。2017年底,苏明胜结识商人许某,他不仅帮助许某协调工程款拨付,还为许某“站台”,做着“共同发财”的美梦,拉开了玩弄规则、围标串标的序幕。

2018年6月,协兴园区实施白云湖水源治理项目。许某找到苏明胜,告知想要取得招标代理公司的联系方式参与投标,并承诺中标后给100万元好处费。在苏明胜的牵线下,许某与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

为帮助许某成功中标,苏明胜将招标文件模板提供给许某,让许某“量身定制”倾向性招标条款以获得竞标优势。在招标文件挂网送审前,工作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但苏明胜不予采纳。在招投标过程中,苏明胜不仅对许某组织多家公司围标的行为置若罔闻,还在评标结果出来后,组织相关人员对评标结果进行清标复评,故意废掉报价较低的第一名。

在苏明胜不遗余力的帮助下,许某如愿中标。截止案发前,苏明胜收到许某好处费25万元。

苏明胜以为自己是玩弄规则的“胜利者”,可最终还是输了。事实再一次证明,再高明的手法,都不能掩盖其违纪违法的事实。苏明胜变现权力满足对物质金钱的贪欲,到头来却把自己送上了审判席,落得个两手空空、失去自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苏明胜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苏明胜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

在违法犯罪方面:苏明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受贿罪。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马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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