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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丨挪用集体资金2.99亿元进行个人营利 “能人”村支书活出双面人生

发布时间:2023-05-05 10:49:46  来源:廉洁四川  点击量:394


【案卷】

李志勇,男,1975年11月生,四川成都人,1994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原双流县万安镇韩婆岭村党支部书记,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韩婆岭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成都市永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1年10月,接受四川天府新区纪工委纪律审查,2022年3月接受四川天府新区监察工委监察调查。

2022年6月,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开除党籍。

2022年10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案探】

“我的所作所为辜负了组织的培养,辜负了村民的期望,我也对不起家人……”2022年9月27日,在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李志勇案的庭审现场,李志勇声泪俱下地说道。作为村上发展的带头人,47岁的李志勇本该肩扛重担、奋发有为,但却因收受红包礼金、受贿、挪用资金锒铛入狱,只有在铁窗中忏悔,反思自己的“双面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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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韩婆岭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志勇接受审查调查。



1994年,大学毕业的李志勇在父亲的指引下,回到农村工作,逐渐成长为当地最年轻的村支部书记,并把一个贫困村逐渐发展成为富裕村,是个不折不扣的能人型干部。

“干农村工作一定要有情怀,如果想发财,就不要搞基层工作,那样既耗费青春,也赚不到钱、得不到成长,到头来还会背负骂名。”最初,就是怀着这样的乡土情怀,李志勇带领大家艰苦奋斗,完成了村村通、户户通,并借助天府新区从“大建设”向“大发展”转型的契机,带领村民开展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那时的他有着“精神洁癖”,特别在意别人对他的看法,“那一年,我知道年底要开始新农村建设,就在8月份提前买了车,如果后面买,担心老百姓会误会自己在新农村建设中捞好处。”

通过新农村建设,韩婆岭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顺利晋升全市乡村振兴示范村行列。同时,韩婆岭村也通过土地出让、房屋租赁等获得了大量资金支持,村上顺势成立集体公司——成都市永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包含物业、运输、文化传播等多项业务,集体资产达到2亿余元,年收入500万余元,村民生产生活得到极大改善。

然而初心易得,始终难守。随着韩婆岭村日新月异快速发展,这位村集体带头人的思想也在发生变化,逐渐把自己摆到了韩婆岭村“当家人”的位置上,错误地认为村上的改变都是自己的功劳,为民谋福的初心渐渐变成为己谋财的私心。

“看着商人老板在韩婆岭村赚得盆满钵满,打扮光鲜亮丽,自己做了那么多辛苦的工作,凭什么钱都让他们赚走了?”2017年“年关”,心态失衡的李志勇没能顺利渡过诱惑关。在一场饭局上,李志勇没有经受住商人老板的吹捧“围猎”,鬼使神差地收下人生中的第一个红包,里面装了现金1万元。在回家的路上,李志勇内心自我安慰:“这是我一年辛勤付出应得的……”

食髓知味,李志勇就此打开了欲望的闸门,用手中权力“捞点小钱”的想法也油然而生。李志勇将主意打在了投资企业的保证金上,在2家公司的2亿元保证金到账后,便不经集体决策,以永洪公司的名义购买1.98亿元的理财产品,6天到期后获利4.8万余元,之后李志勇安排出纳将钱打到了自己的卡上。“稍微运作一下就赶得上几个月工资,又不损害集体利益,何乐而不为?”在此心态下,李志勇又先后以公司名义购买了4次理财产品。

随着经手资金流水的增加,李志勇的欲望也随之膨胀,开始大肆收受贿赂,最大单笔受贿金额达到100万元,而这距第1次收钱也仅仅过去3年时间。李志勇收钱时也有过顾虑,但商人简单的一句“这事你知我知”,便让他放下了戒备之心。然而这样的安慰无异于掩耳盗铃,直到被审查调查后李志勇才悔之晚矣:“什么你知我知,这100万元是从哪个银行取的、用什么袋子装的、怎么给你的,他们记得清清楚楚……我真后悔没有守住第一次,只要伸了一次手,在他们面前就像脸上被刺了字,永远抬不起头,永远被绑架。”

经查,李志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279万余元,并累计挪用2.99亿元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案析】

这是一起村(社区)“一把手”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李志勇错误地认为村集体的发展就是自己的成绩,将自己的身份从集体发展“带头人”摆到了“大家长”的位置上,大搞“一言堂”,不听意见、不受监督,不按规定公开村务,侵犯群众的知情权,挪用集体资金进行理财,甘于被商人老板“围猎”,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挪用资金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2015年版、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李志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李志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1.2015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寻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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