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要学懂弄通,知行合一
发布时间:2024-05-10 10:10:1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量:1425
学党纪,要融会贯通地学,做到知行合一,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于全体党员来说,要在高度自觉守纪上下功夫,以《条例》为标尺从严从实检身正己,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除了要做遵守党纪的模范外,还要在准确规范执纪上下功夫,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紧密结合,与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紧密结合,通过学习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田乡党委书记邓某某主动投案了。最近,资溪县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深入高田乡等地开展警示教育,结合近期查处的资溪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李某某案等典型案例,详细解读新修订《条例》——“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坐在台下的高田乡党委书记邓某某心情凝重。会后,他主动向组织交代了问题。邓某某说,在大会上听着李某某的惨痛教训,联想到自己干过的那些事儿——长期骗取套取、贪污侵占乡村振兴建设资金用于单位违规支出和个人开支,损害群众利益——越想越害怕!主动交代问题之后,终于“如释重负”。目前,邓某某正接受资溪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四川省古蔺县皇华镇党委书记谢春方在学习《条例》时,想起了身边人的教训——古蔺县东新镇原党委书记严涛,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在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猕猴桃产业服务公司时,严涛首先表态说某猕猴桃产业服务公司服务好、实力雄厚,党委会其他成员知道严涛与这家公司关系好,没人提出反对意见。严涛在商人老板的围猎中自甘堕落,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受到严惩。“作为皇华镇党委书记,我深知自己在主持研究皇华镇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谢春方说,“因此我一定以案为鉴,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绷紧廉洁弦,真正解决群众诉求,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所有党员请注意!新修订的《条例》第141条、第142条等多个条款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已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无论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还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司法局政治处副主任赵云卿解释。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党员干部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赵云卿所在的区司法局最近正在联合该区纪委监委将警示教育基地建到临平区社区矫正中心。注重把党员干部日常容易触碰的红线或履职中容易忽略的问题作为警示教育案例,警示督促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履职中遵规守纪。
“请贵单位加强对行政中心食堂用餐管理工作,如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纪委监委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曾水高向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做出工作提示。“我们已经加大了宣传力度,并打算设置餐饮浪费监督员,坚决杜绝餐饮浪费现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吴喆说。“马上就进入汛期了,龙门山镇是防汛的重点区域,镇、村干部必须勇担重任、迎汛而上。如果临阵退缩,不担当不作为,是要挨板子的!”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纪委近期着重监督检查防汛准备工作。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能够预防个别党员干部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等情况。”龙门山镇九峰村党总支书记彭资茂说。浙江省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有个专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兜底办”专窗,对因历史遗留问题、审批资料缺件、多部门政策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但又合法合理合情的事项,构建多部门协商会办机制,破解企业群众“急难愁盼”。今年以来,累计办结疑难问题33件,受益700余人次。“《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修订导向鲜明,目的是督促党员干部在规范用权的情况下,更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如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也为我们‘兜底办’服务专窗撑腰鼓劲,增强底气。”建德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党组副书记、主任唐正彪说,“政务服务中心是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我们学习《条例》要入脑入心,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忠诚履职尽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纪委监委驻区审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郭伟华最近参加了一个不寻常的会议。会上讨论某项人事议题时,一个班子副职详细介绍了用人方案:甲部门一正两副,乙部门一正三副等等。其他班子成员也都一边倒地附和。轮到“一把手”准备拍板时,列席会议的巡察组组长突然插了一句话:“还是要根据‘三定’方案来吧?好像‘三定’规定只能配一个副职。”这句话提醒了郭伟华,他打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翻到新增的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郭伟华向大家朗读了这一党纪规定,并表明自己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意见:“要严格遵守党纪,根据‘三定’范围来配备人员,‘三定’方案规定只能配一个副职人员,多配就涉嫌违纪了。”此言一出,再无人辩驳。会后,郭伟华反思:“如果当时我不了解第一百三十四条党纪规定,或者做老好人,跟着他们赞同超‘三定’范围的人员安排,他们后面会因此受到处分,我也要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这提醒了我:作为执纪者,要学纪、知纪、明纪,才能依规依纪履职,随时捍卫党纪权威。”“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行为,现在都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决不能钻制度的空子,踩纪律的红线……”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纪(工)委监委结合全区卫健系统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条例》专题授课培训活动。区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在单位内开展一次违规收取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方面的自查行动,督促党员干部在日常行为中遵纪守法,不越红线。“我们今后一定要加强对纪律条款的学习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区纪(工)委监委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詹发平说,“学习党纪的过程,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查漏补缺、完善工作的过程,也是我们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的过程。”